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环罚字〔2019〕14号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环罚字[2019]14号
信*平:
身份证号码:*************
地址:崇信县锦屏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关河水库建筑工地建设安装的制砂设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