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82300HB000/2019-01296 | 文号 | 崇环罚字[201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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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08 |
信息名称 |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环罚字[2019]11号
平凉位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3MA73ERXN0A
地址: 崇信县柏树镇申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位志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养殖粪尿未进行干湿分离,通过化粪池沉淀后直接排至周围农田。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 9月 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19]1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人民币37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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